企業12種支出需列其他費用抵稅

新聞媒體 2022-07-08

疫情趨緩旅遊人潮回流。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招待採購滿額經銷商旅遊,需以其他費用列支,企業總共有12種支出如公會會費、回收費等需列為其他費用抵稅。

依我國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除了常見的營業成本(進貨原料、設備成本等)、營業費用(租金、員工薪資等)、非營業支出(災害損失、投資虧損等)以外,如果涉及其他費用共12種支出項目,必須列報正確才能抵稅。

企業其他費用最常見的有七種,涵蓋公會會費、因業務免費發給員工的工作服、違約金及被沒收保證金、表揚或獎勵員工獎品、購置體育器具及舉辦員工體育活動費用、回收清理費用,另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

而另外五種較少見,但也屬於其他費用範圍,包括無法追回的竊盜損失、聘請外籍人員來台的行李運費、舞廳特別許可年費,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親屬醫藥費、喪葬費、撫卹或賠償金,還有企業與經銷商或客戶自2013年後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而招待出遊旅費。官員指出,企業列報這12種其他費用需具備原始憑證,包含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等。

企業常見錯誤是招待採購額達標客戶或經銷商旅費誤報為交際費,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是企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目的,通常與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所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並不符合交際費定義。

舉例而言,像食品製造商與下游大盤商約定,只要盤商購買產品達5千萬元,食品業者就招待盤商10人赴歐洲旅遊,該旅遊支出因與營收無因果關係,不能列為交際費,必須列入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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