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享節稅優惠,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稅務會審 2025-04-25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皆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的租稅優惠,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指「基層員工」之定義,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述條件之本國籍未達薪資63,000元之員工加薪或增僱,均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該所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欲了解更詳細之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區查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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