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報族可於110年3月15日前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稅務會審 2021-02-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願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110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該所提醒,國稅局受理申請資料後,如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將於4月25日起至5月10日前寄送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或郵簡通知:如申請案件經審核不適用,則不會寄送通知書表,申請人應於110年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民眾如對於稅額試算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王雅惠
電話05-782024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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