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企業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但是買方延遲付款,企業因此向買方加收利息,同樣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必須報繳營業稅。不過,若企業是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利息,可適用零稅率。

一般而言,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屬於一般企業,必須開立發票並適用5%營業稅率,但如果是特定產業或是小吃攤、小商家,則不受限於營業額規定。

國稅局指出,小吃攤、餐飲店等大眾消費的店家不方便開發票,因此稅局訂定,只要這些店家符合沒有做連鎖經營、網路銷售,也未導入電子系統或收銀機,而且國稅局認定還沒有必要開立發票,仍可適用小規模營業人規定、適用1%營業稅率。

如果是網路商家,每月銷售貨物低於8萬元或勞務低於4萬元,可免登記營業稅籍。但官員強調,如果商家有一個月達標,就必須向國稅局登記其稅籍。

另依照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必須包含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官員指出,像是營業稅、貨物稅、關稅、利息費用等,必須涵蓋在內。換言之,消費者或是下游商家所購買價格等於是完稅價格。

官員認為,最終價格必須包含所有費用、稅費等,消費者與商家、國稅局的認定標準才能趨於一致,因此企業加收利息等同於銷售額範圍,同樣要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