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酒品產製廠商辦理產品登記時,藉由低報酒品的酒精度,適用較低的菸酒稅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不定期至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檢驗酒精成分,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酒品係以下列方式從量課徵菸酒稅:
(一)按每公升課徵:釀造酒類的啤酒每公升新臺幣(下同)26元、料理酒每公升9元,以及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20%的再製酒類每公升185元。
(二)按每公升酒精成分以每度課徵:釀造酒類的其他釀造酒每度7元、蒸餾酒類每度2.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的再製酒類每度7元,以及其他酒類每度7元。
上述(二)按每公升酒精成分以每度課徵菸酒稅的酒品,倘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合致有逃漏稅情事,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
舉例說明,甲酒廠產製再製酒類的A酒品,產品登記每公升酒精成分15度,該酒廠出廠該酒品時,以每公升105元(7元×15度)申報繳納菸酒稅,但經檢驗酒精度為18度,與其產品登記不符,即涉及逃漏稅,應依上述菸酒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酒類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蒸餾酒為正負0.5度,其他酒類為正負1度。以上述案例A酒品而言,其酒精成分檢驗結果的誤差值達3度,尚涉及酒類標示不符,將通報地方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酒品產製廠商,確實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俾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謝股長 06-2298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