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使用牌照稅法》、《土地稅法》,針對兩稅法罰則部分,給予更多裁量空間,未來牌照稅相關違規,或尚未過戶就再行出售土地等處罰,若情節屬輕微,可望適用較低罰則。
納保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衡量處罰納稅人時,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此獲得多少利益,同時並得考量納稅者資力。
為落實納保法這項規定,財政部近期通盤檢視稅法規定,部分僅需修改「稅務違章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部分得先修正稅法母法,例如牌照稅法、土地稅法,才能完備授權,待母法經立法院修法通過後,財政部再來修改相關裁倍表。
牌照稅法主要修正有三項。首先,當車輛因業務需要試行,未能申領正式牌照時,應領用臨時牌照,若這種情況未領取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超過領用期限,原牌照稅法規定須罰應納稅額一倍,修法改為一倍「以下」。
第二,新買、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的交通工具,若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原規定裁罰應納稅額一倍,無裁量空間,未來修正為一倍「以下」。
第三,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罰鍰裁處倍數,則從應納稅額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
土地稅法方面,原本針對土地買賣尚未辦理過戶,就再出售者,罰鍰固定為出售移轉現值2%,未來則修正為2%「以下」。
牌照稅法、土地稅法目前正由財政部預告中,預告期60日,至年底結束,應無法趕上本會期修法,最快也要明年才會送進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牌照稅法、土地稅法通過立院修正後,未來會再修正相關裁倍表。
為使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等違章能有一致性處理,財政部訂有裁倍表,分別定明各稅目所涉及的違規情形,按情節輕重明訂裁罰金額及倍數。
財政部近期已修正營業稅、證交稅相關裁倍表,使對納稅人處罰更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