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修法,重大逃漏稅最高可處1億元罰金

新聞媒體 2021-04-16


行政院會 15 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外,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 6 萬元以下,提高到 500 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 1 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減負擔」部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為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許慈美說,「護公平」部分,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 500 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 5,000 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因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為求一致,修法後以每案罰鍰 20%、最高限額 480 萬元。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之人等,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許慈美說,「齊時效」部分,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 10 年為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作者:陳俊華;首圖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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