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財政部考量部分營業人的自販機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另依輔導對象及設備取得日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頒定免予處罰之期限。
該局說明,針對營業人自販機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者,於下列規定輔導期限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自販機取得日為111年1月1日以後者(張貼紅色標示貼紙):111年12月31日。
(二)自販機取得日為110年12月31日以前者(張貼黃色標示貼紙):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張貼紅色標示貼紙):111年12月31日。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者,輔導期限將於111年12月31日截止,請儘速調整或汰換設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 06-229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