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8財團法人提供技術服務之收入應課稅
主旨:貴會(編者註:○○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公營事業及工商業界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查貴會非屬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會或工業會,亦非採用會員制,與上開工、商團體之免稅規定不合,尚不宜比照辦理。三、復依同法第6條第2款及第2條第1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為營業人,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貴會接受政府、公營事業及工商業界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尚無免稅規定,仍請依法領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貴會購置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05/16台財稅第75235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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