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倘逾繳納期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之稅款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嗣經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及拍賣等執行程序所產生之費用,係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滯欠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機關至納稅義務人A君住居處所,扣押頂級高規電競電腦及音響娛樂設備等,並委請搬家公司協助搬運。遲至多日,A君始願意繳清滯欠稅款、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而執行期間所發生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搬運費用等),A君亦須一併清償始得領回其扣押物。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若未依限繳納稅款,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尚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