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倘經政府公告調整為補行上班日,由於該日納稅義務人仍得對行政機關提出復查之申請,故申請復查期間不因而延長。
該局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今(110)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計有2個星期六(即2月20日、9月11日)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如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適逢前開調整為補行上班日,因該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應照常上班並未放假,申請人仍得對行政機關提出復查之申請,所以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其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依法不予延長;反之,如該末日適逢公告調整為不上班日,則可適用同條項規定,依法予以順延。此外,得申請復查之30日不變期間,於期間「進行中」如遇有調整上班日或不上班日者,該調整日仍應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收到補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0年1月21日,其申請復查期間之計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自1月22日起算30日,期間之末日為2月20日(星期六)。雖然該日原為休息日,惟行政機關因配合彈性放假,該日須補行上班並經公告調整為上班日,並非休息日,因此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並不因而順延,甲君如遲至2月22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其申請將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提醒,休息日是否經政府公告調整為上班日,應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準,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復查時效,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行政救濟權益。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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