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罰則兩情況採舊制

新聞媒體 2022-03-10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我國新版稅捐稽徵法已上路,其中滯納金罰則修正為每3日加徵1%、上限10%,自2022年元旦起適用。但如果是2021年12月31日前滯納期間屆滿案件或是2021年以前已繳滯納金案件仍適用舊制。

新版稅捐稽徵法2021年12月19日上路,採「抓大放小」,如提高重大逃漏稅(個人欠稅額1千萬)案件罰金上限至1億,也延長欠稅大戶落日期限至2032年3月4日。另針對輕微欠稅案件下修罰則,如滯納金上限降低至10%,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比例降為1/3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0條新制滯納金罰則,其施行日期為2022年1月1日,換言之,未確定案件落在2022年度者皆可適用新制,包括欠稅且尚未超過滯納金期間(即繳稅期限後隔日起30日內)者,可適用修正後規定,每3日加徵1%滯納金、上限10%。

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滯納金者,或是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滯納期滿,等於是已確定案件,因此不能適用新制規定,仍適用滯納金舊制,即為每2日加徵1%滯納金,上限15%。

舉例來說,國稅局在2021年12月初寄出綜所稅補稅繳款書給北漂族A,需補稅1萬元,繳納期限為2021年12月20日,國稅局寄出繳款書到A戶籍地,由A的家人代收。但A北漂工作,直到2022年1月5日回老家才發現補稅繳款書,早已超過繳稅期限,所幸A的補稅單滯納金期限為2022年1月19日,仍為未確定案件,因此A可適用新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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