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小姐(化名)詢問南區國稅,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尚未過戶前,出賣人再買回該股票,可否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證券交易稅,或是免再代徵證券交易稅?國稅局答復,不僅不能退稅,如果買回交易成立,政府還要再課一次證交稅。
對買賣雙方來說,股票未過戶就被賣方又原價買回,等於交易未成,但是對國稅局來說,這是兩次交易,已繳的證交稅不能退,買回股票的交易還要再課一次證交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63年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說,證交稅是就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對出賣人課稅,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即交易行為完成。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繳納稅款後,並不會因之後股款未付或未辦過戶等理由而認為該交易行為尚未成立,即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證交稅。至於出賣人再將該股票買回,已屬另一個交易行為,於交易行為完成時,仍應依規定代徵證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