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2)日於院會拍板《信託法》修正,要讓公益信託回歸公益本質,規定捐助財產不能再以約定方式回流捐助者,以避免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
行政院院會拍板法務部擬具的《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公益信託具有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之功能,也是民間參與公益事務的重要途徑。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實務發展所需,並使公益信託制度更趨完善,本次修正重點有以下七項:
一、公益信託之主管機。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為發揮因地制宜之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定條件下,得將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要件。為釐明現金以外之財產(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可否充為信託財產,明定公益信託設立時之財產類型,原則不受限,但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例。又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許可。
三、公益信託之運作規範。為敦促公益信託積極從事公益,並防免「假公益,真避稅」之情形發生,增訂公益信託辦理公益事務之年度支出,應達一定比率。另為防免公益信託產生控股化之現象,明定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財產總額及持股比率上限。
四、公益信託之監督機制。為強化監督,除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外,並建立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行為之內容、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書類表冊及補(獎)助、捐贈資料,於資訊網路上公開。
五、公益信託之輔助機制。為建立公益信託穩定治理之機制,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並明定諮詢委員會之功能,以及諮詢委員之利益迴避、專業人員比率及無給職)。
六、公益信託之賸餘財產歸屬。為防免有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主管機關監督之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以符公益。
七、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橫向聯繫機制。依現行稅制,公益信託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享有租稅優惠。為強化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間之聯繫合作,增訂主管機關遇有公益信託之公益支出未達要求、變更信託條款、經撤銷或廢止時,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