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6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機構合營國際傳真之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機構合作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屬於其銷售額部分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本案○○電信公司與國外電信機構合作經營國際傳真業務,請依主旨辦理。三、又該公司代國外電信公司銷售國際電信卡收入,既經查報該電話卡僅得在國外使用,其通話服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外,尚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故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其代售該電話卡之佣金收入,應於支付國外電信公司代售電話卡款項計算佣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85/11/05台財稅第8519233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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