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台新規有利老牌創投

新聞媒體 2020-06-11

經濟部公告修正境外資金投資辦法,針對新的創投事業投資產業認定,改以「新收資本額」...
經濟部公告修正境外資金投資辦法,針對新的創投事業投資產業認定,改以「新收資本額」為專法投資比例的分母,有利於既有創投事業,吸引專法回台資金投入。(本報系資料庫)

經濟部昨(10)日公告修正境外資金投資辦法,針對新的創投事業投資產業認定方式,改以「新收資本額」作為計算專法投資比例的分母,資誠會計師林巨峯分析,這項修正有利於既有的老牌創投事業,吸引專法回台資金投入。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為政府引資回台的重要法案,然而目前回台資金當中,多採直接投資,幾乎未見到由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間接投資的案件,也是此次經濟部修正《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的重點。

經濟部說明指出,針對現存創投事業而言,原辦法內容可能會有適用上的困難,因此新修正之後,既有創投只要以專法而取得「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當投資分母,計算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的比例即可。

林巨峯舉例,假設有間老牌創投業者A,既有資本額100萬元,拿到客戶以境外資金專法投資的60萬元,並將此60萬元全數投資於專法指定的國內重要領域產業。依修法前投資分母計算方式,A業者投資分母為160萬,只投入60萬元作投資,意即只投入37.5%在指定產業上,未達幫專法客戶節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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