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前必須弄懂其中規範及連帶影響,以免喪失應有權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有民眾因此會考慮拋棄繼承,讓年幼子女成為繼承人,但國稅局提醒要同步考量《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免得不償失。
國稅局解釋,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贈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扣除額也會一併放棄。
國稅局舉例,近日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的子女中,有一位幾年前已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此時部分子女想辦理拋棄繼承,規劃給次親等的未成年子女繼承,是否能增加遺產稅扣除額?
國稅局解釋,民法規定的代位繼承者,指的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
國稅局舉例,老張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幾年前死亡,留下2011年出生的兒子(即老張的孫子),後來老張在2024年5月23日去世,由小兒子、孫子為共同繼承人,小兒子考慮是否拋棄繼承。
國稅局試算,第一種情形,如果全體繼承人皆繼承,小兒子跟孫子每位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且僅13歲孫子距離成年還有五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累計增加扣除額280萬元,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可自遺產中扣除。
第二種情形,小兒子辦理拋棄繼承,此時由老張的孫子單獨繼承,僅能扣除孫子一人的扣除額56萬元,加計按其距離成年年數可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扣除額比全部繼承少掉56萬元,拋棄繼承未必比全數繼承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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