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進口商因進口貨物加速卸貨而自運輸公司取得之快卸獎金,核非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說明:二、按進口商因進口貨物加速卸貨而取得之快卸獎金,係運輸公司為鼓勵進口商提前完成卸貨,以節省其船舶靠岸所發生之費用及增加船隻之利用,而給予進口商之獎金,核其性質,係屬進口貨物運費之折讓,尚非進口商提供勞務與運輸公司所取得之代價。(財政部83/05/18台財稅第831594055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4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68&pageSize=10&xiList=91840,91841,91842,91843,91844,91845,91846,91847,91848,9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