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企業融資貸款債權信託之服務機構收取之手續費應課5%營業稅
主旨:○○銀行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擬將企業融資貸款債權信託與××銀行發行受益證券,有關實際交易架構衍生之課稅疑義乙案。說明: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所稱服務機構係指受受託機構之委任,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委任或信託,以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機構。故服務機構提供上開服務所收取之報酬,係屬代理收付款項之手續費收入,核非專屬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2/09/16台財稅字第0920411708號函、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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