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何奕萱/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針對30萬元以上遺產稅經常有繳納困難時,可以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之部分,申請遺產中的公共設施或上市及上櫃股票抵繳。
針對以公共設施抵繳,該局說明,抵繳之設施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得以全額抵繳。進一步舉例,陳先生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A土地,以及其他存款),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繼承人得以用陳先生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抵繳遺產稅,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針對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時,該局表示,會根據申請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有兩種計算方式。舉例來說,繼承人陳君遺產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而陳先生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得以用遺留之A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陳先生死亡日收盤價為每股40元,共50,000股,核定價值為200萬。
首先,申請日收盤價為每股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抵繳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0,000股)。反之,若申請日收盤價為每股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就該依利率計算,其中股票價值占遺產總值之8%,抵繳金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x8%),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納稅人申請抵繳時,需經由繼承人過半數以及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