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名下投保之壽險,若遭強制執行,得提出清償方案,撤銷該部分之執行

稅務會審 2024-01-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繳納期間仍未繳納者,經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名下財產、所得、存款等,皆得為執行標的。

該局說明,執行分署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扣押納稅義務人人壽保險之保險解約金時,納稅義務人得提出繳納同額現金及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執行分署始得撤銷該保險解約金的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名下投保A壽險公司之保險解約金17萬元及B不動產均遭執行分署扣押及查封,甲君因慮及自己年紀漸長,不願損失該壽險契約未來之保障權益,急於尋求解決方法。經該局向其說明,須將稅款繳清後,始得向執行分署申請撤銷該執行命令。甲君提出先行繳納同額現金17萬元替代保險解約金之執行,剩餘部分則向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的清償方案,該局考量甲君已繳納同額現金替代保險解約金執行,且尚欠稅款部分亦全數辦理分期中,同意執行分署撤銷保險解約金執行。至於B不動產的查封登記,則俟全數繳清後,始得請執行分署撤銷不動產的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需額外負擔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同時亦可避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財產、所得遭執行及個人信譽受損之風險。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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