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列報費用限必要支出

新聞媒體 2020-10-24

營建相關事務所於列報支出時,要留意該項支出與日常營運、督導的工地之間是否有關聯性,台北國稅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列報費用,必須要是實際執業需要,或可明確辨別對應收入所需,否則可能將遭到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核某技師事務所過去年度申報案件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增列購買活動房屋100萬元、提列折舊25萬元,還在雜項列報購買四台冷氣40萬元;然而直接查核時發現,這些費用是事務所於負責人在新北市瑞芳區的自有土地架設貨櫃屋所需,但是事務所明明就在台北市區執業,在瑞芳周邊也沒有經手工程。

官員表示,國稅局查核支出費用時,主要是看該費用是否為執行業務所必須,或是有相應的收入所對應,這間事務所負責人表示,購置貨櫃屋是為了囤放業務所須文件,國稅局認為不合理,因此剔除後調增所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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