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除了補稅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如經查獲虛報薪資情事,除剔除虛報之薪資費用及補稅外,並就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予以處罰,即使剔除虛報之薪資費用後當年度全年所得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該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員工薪資費用,若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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