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惡意逃漏稅者,罰金上限從新台幣6萬元大幅提高至500萬元,且增訂「名醫逃漏稅條款」,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
本次修正新增「名醫逃漏稅條款」內容。財政部說明,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陸續制定或修正,因現行《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已無法切合實際需要,因此擬具本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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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規定,不當逃漏稅者可處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最高6萬元,我國曾發生名醫欠稅上億元,卻只需繳交6萬元易科罰金了事,此案例後來遭到立委等各界質疑。
因此,修法將不當逃漏稅罰金上限,從現行6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且針對個人逃漏稅額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 本次修正有三大重點,第一為「減負擔」,調降滯納金加徵率,從「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從15%降為10%,並放寬分期繳稅適用範圍,也將暫緩執行繳稅比例從二分之一條降至三分之一,讓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處罰合理化。
第二「護公平」,除提高逃漏稅刑罰,也增訂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強化稅捐保全手段、檢舉獎金核發標準一致化及限制核發對象。
第三「齊時效」,齊一申請退稅期間,從五年或無期限修正為一律以十年為限。
本次修正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