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加工後運交國外廠商者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乙方)委託,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丙、丁方),再由丙、丁方匯付貨款予乙方,乙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說明:二、甲方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丙、丁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乙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乙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三、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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