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審認基準

稅務會審 2020-11-24

因應高齡化社會到來,為鼓勵政府機關及非營利組織購置到宅沐浴車,以優化長期照顧服務,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增訂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減少爭議,財政部經洽衛生福利部意見後,訂定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為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二、附有固定式水箱且車廂內加裝排風、加熱、供水及供電系統之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三、車身應漆有提供單位之全銜及到宅沐浴車專用標幟。


四、經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到宅沐浴車之特種車輛行車執照。


該局提醒,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對於購買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翁明興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撰稿人:鄭羽涵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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