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保稅區售貨予保稅工廠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主旨:貨物由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輸往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其銷售對象為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說明:輸往保稅工廠之貨物,其屬合於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應取得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否則應依5%徵收率計算課徵營業稅。(編者註: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者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賦稅署75/10/24台稅二發第757379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