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針對近年來系統台與頻道業者對支付授權費的爭議,NCC決定不走仲裁路線,而是規劃在調處以外,增加裁決機制,若雙方不服調處與裁決結果,均可提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另外,NCC過去僅以「道德規範」要求頻道與系統在調處期間不得以「斷訊」威脅對方,這次趁機將「不得斷訊義務」列入法條,違規者可處10萬至200萬罰鍰。
NCC表示,相關修正草案將在近期公告並舉行公聽會,聽取業界意見後再進行修訂。修訂後才會送到行政院、經行政院通過,再送進立法院。
近年來系統台與頻道業者針對授權條件、授權金計算以及訂戶數認定爭議不斷,導致頻道業者抗議收不到錢,部分系統台則抗議訂戶數計算標準不公平,願意支付授權金卻希望打折,並抗議大型系統台(MSO)兼頻道代理商壟斷市場。雙方談不攏就到NCC調處,但調處經年累月也沒結果,去年還爆發幾次大規模斷訊危機,都被NCC硬壓、強迫不得斷訊。
NCC今天通過有廣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案,包括修正第2條及第55條,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條之3、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規劃於現行調處規範之外,增加裁決機制、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之罰則等。
NCC指出,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NCC坦承,實務上依據過去調處案件運作情形,調處「成效有限,難有解決紛爭之實效」。
NCC原本增設仲裁機制,規定可以合意仲裁或強制仲裁,但被業界抗議「擴權」。新修正條文中,NCC放棄自己當仲裁者,僅設立調處與裁決兩階段,若在調處期間(法定兩個月內、得延長一個月)調處不成,當事人可以打民事訴訟,若有一方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將由NCC設立裁決諮詢會,找消費者代表與學者組成,針對授權金、戶數認定等數字作出裁決價格處分。
NCC表示,當事雙方可以同時提出裁決和民事訴訟,NCC會做出裁決價格作為業者可以支付的依據,若民事訴訟後續判決有結果再各自找補,提升爭議處理效能。另外,裁決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不服裁決者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兼顧人民之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