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

稅務會審 2020-12-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

該分局說明,109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0年2月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9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分局指出,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0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四、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作業」相關資訊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扣繳申報專區查詢,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古菁洹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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