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7日表示,為了提升國際能見度,將修正發布「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這是30多年來首次修法,將大幅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台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軟實力,但是大陸機構仍不得來台設置辦事處。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刪除許多管制規定,例如不准設置秘書處,以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等,讓國際組織可以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而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
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
而為提升國際組織來台意願,這次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六個月的寬限補正期,並明確化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台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組織均不得來台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均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
花蓮台灣觀光學院劃下句點 4月改組董事會校產將歸地方 內政部鬆綁外國機構在台設點 大陸機構仍將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