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稅務會審 2020-04-30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星期四),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賦稅署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使用牌照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使用牌照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延至今年6月1日,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業將延、分期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提供申請書格式,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2322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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