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個人購買人壽及年金保單以節稅,必須謹記三大原則,包括要保人與被保人皆為個人、未涉及重病與舉債投保等NG(錯誤示範)情況、受益人欄位依序填寫各個法定繼承人。
依三大原則投保,個人過世後,其人壽保單給付繼承人金額免課遺產稅,且額度在3,330萬元內亦可免計繼承人的個人最低稅負制亦免課綜所稅,等於三重節稅。
按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保險給付如人壽保險金,還有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保險金及互助金等,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宗旨為保障過世者家屬權益,也是避免家中經濟支柱過世導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以自用壽險保單而言,要保人與被保人必須為投保人自己,而且不能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以及保費略高等八種NG投保情況,否則將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贈稅範圍。
官員也提醒,民眾投保個人壽險,若唯一指定受益人身故,該筆保險給付會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領到,該繼承人非屬指定受益人,必須申報該筆保險給付為遺產並課稅。因此,民眾投保要依照繼承順序將配偶、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填寫多位受益人並註記為「法定繼承人」,國稅局才會視為該筆保險給付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免課遺產稅。
除遺產稅,所得稅法第4條也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課綜所稅。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若為特定保險給付,像是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所獲得的死亡給付額度全年合計數低於3,330萬元,則免計個人最低稅負。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也舉例,若A長期投保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人,另依序指定配偶、女兒、孫子為受益人,且未涉及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在此前提下,未來A過世時,繼承人獲得該筆保單死亡給付時,即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免課綜所稅、保險給付3,330萬元內免計最低稅負等三大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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