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轉賣預售屋漏開發票國稅局要查

新聞媒體 2021-01-20

甲公司向建設公司買了一間預售屋,繳了1,700萬元後,想獲利了結,以2,100萬賣給李先生,後續工程款由李先生繼續繳。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必須開2,100萬元的發票給李先生,繳交100萬元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轉賣預售屋被財政部列為查稅重點。類似案件一經查到,不僅要補繳營業稅,還要移送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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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指出,有碰過沒開發票的案子,公司以為這只是轉手,不是賣公司的貨物,不必開發票。國稅局提醒公司注意財政部在81年9月2日發布的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以免誤觸地雷。

官員把情境說得更清楚。甲公司109年4月向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4,000萬元。隨著工程進度,甲公司繳付了1,700萬元房地款,建設公司收到款項後,逐次逐筆開發票給甲公司。

房價漲了,甲公司想獲利了結,於109年8月將購屋權利義務讓與李先生,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後續工程款由李先生繼續繳納。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前述解釋令,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是銷售勞務(權利),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甲公司應該開出2,100萬元的發票給李先生。官員說,這2,100萬元是含稅價格。(2100萬元÷1.05)×5%=100萬元,這100萬元就是甲公司要繳的營業稅。

甲公司先前已自建設公司取得1,700萬元的進項發票,有約80.95萬元的進項稅額可以抵,實繳的營業稅不到20萬元。

至於後續的2,300萬元工程款,則當李先生逐筆繳款時,建設公司會開發票給李先生。台北國稅局指出,建設公司開出發票是建設公司的事,不因建設公司開了,甲公司就不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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