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投抵,四項支出須經專案認定

稅務會審 2023-05-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度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限為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其研發活動提供審查意見外,其中下列4項支出尚須經「專案認定」,倘未經認定而不符規定者,將被調整補稅:
(一)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
上開項目中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經專案核准者,應於購買當年度認列費用;專用技術及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經專案核准者,於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經審認符合高度創新,其中列報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1,200萬元,於110年度首次攤折400萬元(1,200萬元可使用年限3年),經稽徵機關查得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致剔除補稅;另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規定,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得於費用攤折年限內依上開規定期限提出,是甲公司如於112年2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期間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之支出(即800萬元)仍得自111年度起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上開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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