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至本(111)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說明並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一、列報罰鍰:營利事業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繳納之罰鍰,列報其他費用,惟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
二、列報海外利息為免稅股利:營利事業取得金融機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海外利息、其他利息(扣免繳資料格式分別為73F及5B),列為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收入,惟該海外利息非屬自境內公司獲配之免稅股利,應列入利息收入課稅。
三、列報處分海外有價證券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出售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收益,並非境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即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列報未取得外匯收入之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予國內免稅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外銷業務得在不超過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五、列報捐贈家長會全額費用: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之家長會,核屬團體,非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故列報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費用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之10%為限。
六、列報虧損扣除未減除股利金額:營利事業計算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時,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營利事業漏未將境內公司發放之股利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致多計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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