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其所需資金,經本部(編者註:93年7月1日起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核准由國內銀行代向國外銀行借款轉貸者,國內銀行轉貸該項資金所收之利息收入,准按扣除轉借國外銀行利息後之餘額課徵營業稅。說明:各項重大建設,需款甚鉅,國內銀行代向國外銀行借款轉貸事實上係僅代辦行為為配合國家當前經建政策解決該計畫融資困難,爰規定如主旨。(財政部63/08/05台財稅第35772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66&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9&pageSize=10&xiList=91955,91956,91957,91958,91959,91961,91963,91964,91965,9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