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呂俊儀/台北即時報導
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張保單,之後於113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台幣(下同)600萬元,應計入113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
中區國稅局指出,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113年8月31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強調,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