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來電洽詢,尚未申報扣減之非當期進項憑證,是否可再提出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合法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惟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10年7月至8月當期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未於110年9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最遲應於120年9月15日前提出扣抵,籲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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