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活動其營業稅報繳之規定
主旨:關於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其銷售額應向何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乙案,規定如說明。說明:二、茲按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情形,分別規定如次:(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1.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者:應視其有無申請並經核准總繳,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辦理。2.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活動者: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惟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二)未辦營業登記者,應分別由舉辦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參照本部76年2月5日台財稅第751946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7/12/24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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