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以107年度盈餘為例,係指於108年度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始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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