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如何調整辦理?

稅務會審 2024-03-01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

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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