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案國道ETC收歸國有,自主選擇付款方式。交通部今天說,電子收費系統契約屆滿後,民間廠商需移轉營運權及所有權予政府,雖然業者有優先條款,仍需檢討營運績效等決定。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國道ETC收歸國有,由民眾自主選擇付款方式」,交通部回應,電子收費系統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建置及營運,當契約屆滿後,民間廠商需移轉營運權及所有權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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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由於此案在招商時就按照促參法訂定優先定約條款,未來是否辦理,仍需持續檢視民間廠商營運績效,及檢討是否存在交由民間營運必要性而定。
交通部表示,高公局4月曾召開「開放政府第90次協作會議」,邀請提案人、附議人、財政部促參司、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儀衡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消費者協會理事長蕭達益、陽明交通大學教授黃台生、台北商業大學管理學院院長張世佳等專家學者與利害關係人共同研討,並以「BOT案營運期滿後,如何讓國道電子收費服務做得更好?」為會議核心主題。
交通部說,電子收費服務現已提供多元儲值及繳費管道,後續將規劃導入更多元及便利支付方式。
對於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交通部說,除依個資法、資安法嚴格執行外,也訂有定期稽核機制,以保障政府及用路人權益。
收費技術部分,交通部則規劃比照現況訂定收費系統功能需求規範及標準(KPI)方式,只要符合規範並通過查核驗證,均可研議做為收費系統,以因應收費技術進步。
交通部強調,在確保系統穩定、不中斷及民眾權益下,依據促參法及契約規定持續規劃契約屆滿後電子收費系統功能需求及營運服務,以持續提供用路人便捷、優質繳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