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2開發新產品取得工業局公同共有之補助款應課稅
主旨:公司收受經濟部工業局「32位元CPU」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案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公司與經濟部工業局簽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書」,收受工業局補助款從事「32位元CPU」開發工作,開發成果由經濟部及公司各半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1/08/11台財稅第810322314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