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健全房地產市場,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照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以不同稅率課徵,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以下3種課稅制度:
1.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2.出售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適用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
3.出售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所提醒,出售上述3種課稅制度之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申報,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與房地合一1.0相同,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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