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小費)應否列入銷售額?答復:依第16條規定,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財政部賦稅署75/0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71&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0&pageSize=10&xiList=91860,91861,91862,91863,91866,91867,91868,91869,91870,9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