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納保官服務 有效解決房地合一課稅問題

稅務會審 2024-07-25

為維護租稅正義,秉持協助服務納稅義務人之精神,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都有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即時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可善用納保官服務,維護自身合法的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女於109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030萬元向建商買入A房地,嗣減作室內裝潢,協議減價180萬元。購入後因每月房貸本息還款壓力過大,甲女於是在112年將A房地以1,050萬元出售,其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填報出售A房地所得0元【售價1,050萬元-取得成本1,03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未提示費用憑證,以售價3%計算,上限30萬元)】。嗣經國稅局通知,A房地實際取得成本為850萬(1,030萬-180萬),甲女申報為1,030萬元,屬虛列成本180萬元(1,030萬元-850萬元)須補稅加罰,甲女因無力繳納稅款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甲女向納保官表示,A房地原始建商售價確為1,030萬元,事後因減作裝潢事宜,建商才折價180萬元,因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才誤以建商折價前購入價格1,03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納保官深入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女於建商交屋後至出售期間,確實有自行裝修陸續支付裝潢設計費、整修費、仲介費等支出,合計金額約100多萬元,甲女因係首次購屋不懂稅法規定,未保存施作廠商開的交易憑證。經納保官協助甲女向施作廠商聯繫補發事宜,拿到100多萬元整修花費的發票及憑證。納保官乃請原查單位就上開整修憑證重新核定,經原查單位採認後,甲女除補繳金額大幅降低外,重新核定後漏報的課稅所得因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亦免再處罰。

該局溫馨提醒,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70
撰稿人:王斌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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