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遏止數位新型態交易逃漏稅,配合電支條例訂定子辦法,今(17)日正式發布,共三大重點,包括無須提供消費者身分資料、由電支機構每年提供兩次、每半年收款48萬元以下免提供,同時也給予緩衝期,電支機構最快今年12月31日前再提供資料即可。
財政部日前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引發外界質疑濫蒐個資,昨日正式發布施行的版本中,已進行大幅改善。
推薦
賦稅署表示,原本預告草案是由付款方,也就是消費者提供資料,但正式公布版本改為由收款方提供資料,且無須提供消費品項及交易明細,也無須提供消費者身分資料,兼顧個資保障及稅務查核所需。
官員指出,蒐集資料的範圍僅限特約商店身分資料,例如名稱、統編、聯絡方式等;另外則是必要交易紀錄,包括特約商店提款帳號、使用者支付工具的種類、金額、幣別、時間等金流資料
此外在期程方面,財政部規定每年2月底、8月底前,電支機構須分別提供前半年資料,原本今年8月底前應提供今年1到6月資料,財政部給予緩衝期,可延到今年12月31日再提供。
此外辦法也規定,若特約商店每半年收款金額累計未達48萬元者,電支機構也可免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