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疫情升溫,接受隔離、檢疫、治療人數日益攀升,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若因此延誤申請復查期間,可於結束隔離、檢疫、治療翌日起的1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申請復查。
納稅人若不服稽徵機關核定課稅結果,依法可依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不過均得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其中,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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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近期本土疫情擴散,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各地接受隔離、檢疫、治療人數大增,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當面臨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延誤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可於其原因消滅(結束隔離、檢疫或治療)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申請復查。
舉例來說,民眾甲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若不服核定課稅結果,必須在6月30日前申請復查,但因需居家隔離至7月6日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可在隔離期間屆滿翌日起1個月內,也就是7月7日至8月5日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申請復查,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