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稅務會審 2023-10-19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也不論有無所得,都應該在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所稱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即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上以地政機關登記日為準,但如果房地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所以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此種因遭法院拍賣而移轉房地者,屬於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的交易,即使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月24日取得A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2年5月1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應於112年5月16日起算30日內(即112年6月14日前)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倘甲君未依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房地交易課稅所得701,292元,按稅率20%計算核定應納稅額140,258元,並視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經法院拍賣的房地,雖然不是民眾自願性買賣交易,但仍屬房地移轉交易,房地原持有人應注意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嘉義縣分局李課長 05-362101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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