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產署近14年來配合原住民委員會政策,移交1.33萬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4,229公頃,其中以花蓮縣占七成居冠。國產署指出,原住民保留地為當地1988年以前就持續使用的公有土地,皆為原住民祖先遺留土地,且經當地鄉鎮市公所核准,不會影響到現有的國產署計畫如太陽光電標租案、地上權案等。官員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多為部落長期使用,只是在國民政府來台後列為國有地,原住民僅能先取得耕作權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無法拿到所有權。
我國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的土地問題、落實土地轉型正義,行政院自2007年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提供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鄉原住民申請,只要能證明為祖先遺留或當地宗教團體在1988年以前使用至今的公有地,且經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通過,原民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即可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惟原住民保留地程序原先為申請、審查與五年等待期,我國自2018年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只要經行政院核定即可辦理所有權移轉,不用再等五年,間接提升原住民申請意願,近一年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增加300公頃。